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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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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18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原我局制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在办理电子发票登记、赋码、开具、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以其他电子方式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运行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商”),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人”),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人”)。

  第五条 电子发票服务商是指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授权,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开具、存证、交换、验证等业务服务的组织机构。

  电子发票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

  第六条 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是为开票人、受票人等各关联方提供电子发票管理、应用等功能的软件系统。

  第七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电子商务交易业务主体提供交易服务,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企业。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接入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系统接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五)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条 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电子发票由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控安全码共同组成标准信息,由税务机关赋码开票人使用。

  未经税务机关赋码,开票人所开具的信息不具备电子发票效力。任何人不得破译、伪造电子发票信息。

  第十条 开票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电子发票用户注册申请,税务机关免费为其提供电子发票系统帐户。开票人凭税务机关提供的帐户登陆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电子发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填报相关登记信息,经审核后办理税务登记。

  开票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办理电子发票开票资格的注销。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开票人,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核定其开具电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单张限额等内容。开票人需要变更电子发票核定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开票人开具电子发票应登录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获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经电子签名后生成电子发票,提交税务机关存证。

  第十四条 受票人通过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接受、查验、归户(集)电子发票。在查验电子发票真实性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打印纸本电子发票。

  纸本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开票人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受票人需要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由受票人经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电商平台提交退货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经核对一致方可开具。

  第十六条 纸本电子发票经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查询验证一致的,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经验证后可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

  开票人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 受票人确认所取得的电子发票真实性可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或指定的其它渠道进行电子发票信息查验。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人有权拒收;涉嫌违法的,并可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途径进行举报。

  (一)提示发票不存在;

  (二)纸本发票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

  (三)实际经营业务收款方与验证发票开票人不一致;

  (四)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与验证信息不一致;

  (五)应实名制开票的,票面付款方与受票人不一致;

  (六)发票填开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开票人、受票人均应如实开具电子发票、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受票人在查验发票或打印纸本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及时向开票人、税务机关或整合服务平台质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电子发票管理其它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子发票相关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务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开展之日起试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纸本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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