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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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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涉及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需要保留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的规定,在计算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税款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特定行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

  二、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关于购房日期的确认

  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房日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按照继承、受赠、离婚析产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对于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二)关于受赠房屋再出售问题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所得,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将所得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缴纳;纳税人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辖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税款的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

  (二)纳税人限售股中有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且股东个人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以限售股的买入价、转增额以及相关税费之和,除以转增股后限售股总股数之商,确定清算税款时的每股限售股原值。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9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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