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2-17
【打印】【关闭】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