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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2015年第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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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省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决定在我省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成药生产”(代码:C2740)执行。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未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试点范围,未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方法和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的核定方法和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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