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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缫丝行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5〕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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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缫丝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现将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缫丝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干茧      鲜茧        2.47

   生丝      干茧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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