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如未取得预收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验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