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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2〕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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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吉地税发〔2014103号废止

二、关于外网配套费契税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和开发土地所支付的各项外网配套费,凡支付给建委、财政、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属于与取得土地有关的费用,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凡支付给电力、燃气、供暖等工程施工单位,取得建筑业发票,并与取得土地无关的土地后期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契税征收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根据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确定契税征免。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征收契税;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关于拆迁补偿费契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土地后,为动迁所支付的各项拆迁补偿,包括有权属房屋、无权属房屋、在建房屋、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均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五、关于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全部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六、关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承受住房契税政策问题

   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对其重新购置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追征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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