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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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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税收征管,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收储和供应中的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下同)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凡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收回的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述资料是指:

 (一)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二、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属农用地转用,且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代政府征收、征用、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单位为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不征收契税;收储的土地属出让土地,因收储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凡未使用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发生出租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储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对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城投公司(包括其他类似职能的公司,下同)纳入储备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 “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八、对城投公司纳入储备的土地,或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办理到城投公司名下的土地,其发生转出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九、对具有土地收储、整理和供应及土地开发于一体的企业,在旅游景点、房地产开发、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投资经营中,其发生转出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十、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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