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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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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区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为:每吨生丝(厂丝)干茧单耗数量为3.3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7吨:1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3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54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6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做好台账管理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54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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