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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苏财综〔2015〕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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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五项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1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1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1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1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免(减)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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