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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1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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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职业技术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或学校,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雇用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企业用于教育事业并取得合法有效捐赠凭证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

 (十一)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拨付经费的职业技术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十四)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十五)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职业技术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工作要求

  附件: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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