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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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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7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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