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以下行业中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籽棉)、羊毛(原毛)、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毛条、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棉纱、毛条、生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1.棉纺纱加工(代码:C1711);
2.毛条及毛纱线加工(代码:C1721)和毛织造加工(代码:C1722);
3.缫丝加工(代码:C1741)。
以上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1.棉纺纱加工行业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精梳棉纱 皮棉 1.4
普梳棉纱 皮棉 1.1
备注:籽棉折算皮棉的比例为2.7吨:1吨
2.毛条及毛纱线加工和毛织造加工行业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毛条 原毛 1.16
备注:原毛是指已按洗净率折算的羊毛
3.缫丝加工行业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生丝 干茧 3.3
备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5吨:1吨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需做好台账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统计各核定扣除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数,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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