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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4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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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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