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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