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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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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资金来源
 
  区财政金融局将台湾居民个税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办理流程
 
  (一)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专设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负责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相关事项。
 
  (二)台湾居民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地税局办理窗口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
 
  (三)区地税局对台湾居民提交的申请表、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名)进行审核后,报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处审核。
 
  (四)区台湾工作部对台湾居民主体资格、居住期限、就业状况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金融局。
 
  (五)区财政金融局税政金融处按规定对台湾居民个税补贴金额复核后,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在补贴窗口兑现补贴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全程服务代办制。区地税局、台湾工作部、财金局等在完成本部门审核职能后均要专人转送至下一个职能部门,区国库支付中心兑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记账等财务管理工作。
 
  (二)本实施办法与省级和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台湾居民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台湾居民个税税负差额补贴,每年或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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