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7-11
【打印】【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现将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未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计算已缴纳营业税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