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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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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划分
 
(一)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三、四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属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凡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一)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减免。纳税人应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申请减免税的税种、政策依据、减免税范围、税款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及诚信承诺等(附件1)。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
 
3.土地使用证明细表(附件3)。
 
4.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存款余额表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5.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改组改制批文、用工安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收到困难减免税申请或请示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填报内容与有关资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实。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核查材料及书面请示(附件4)。
 
上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间,均不含补充资料或其他特殊原因占用的时间。
 
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格式
 
2.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房产土地明细表
 
4.地税机关减免税申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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