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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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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产自用的回收火炬气、污水等,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各类重油、渣油均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税目注释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方面
 
(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股份公司总部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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