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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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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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