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4〕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4-2
【打印】【关闭】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