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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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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三、关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认定时点问题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按规定适用契税优惠税率,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时点存量房为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日;增量房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税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以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第一条“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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