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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4〕2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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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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