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