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劳务公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
(一)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
(四)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
(五)劳务公司足额缴纳由企业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不属于劳务公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二、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公司,以其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未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其工资和社会保险均不得作为劳务公司营业额的扣除项目。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可视同劳务公司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应当在协议或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关情况。(见附件一)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四、劳务公司按月申报差额缴纳营业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扣除额:
(一)发生变更的派遣劳动者名单。
(二)《劳务公司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见附件二)
(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
(四)劳务公司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五)劳务公司为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的凭证。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劳务公司应提供劳动者本人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及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六)如果劳务公司为派遣劳动者上交了住房公积金,则提供上交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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