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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9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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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即建设-移交)等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规范BT等投融资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BT项目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四、各地要加强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项目立项、建设、移交实行全过程监控。强化项目管税,加强项目分包工程的后续跟踪管理,严格税收源泉控管,建立健全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BT项目税收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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