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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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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问题

  (一) 作废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 三、 作废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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