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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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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 。(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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