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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函〔2013〕1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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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省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从执行情况来看,各地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不一致、不规范的情况。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证效率,在“先税后证”的原则下,各地征收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控管方式进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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