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13〕18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9-9
【打印】【关闭】

  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反映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征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来文请示销售集资房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市局在2005年即已明确,请你局按照《集资房销售开具发票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地税征函〔2005〕第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未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契税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因此判定是否征收契税的要件为境内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如果该集资房没有纳入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产证问题范围,或未获得市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办理产权证的,则不论是否提供发票,均不存在征收契税问题。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