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公告如下: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