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政策,便利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我区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且被挂靠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统一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征收期)。各地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营业税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