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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3〕5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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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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