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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财文[2002]25号
  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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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即:

  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

  第五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

  第七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

  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一、在职退休人员正市1130元/人。年副市、正局900元/人。年副局790元/人。年处级680元/人。年科级57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工人490元/人。年

  二、离休人员正市1350元/人。年副市、正局1080元/人。年副局950元/人。年处级810元/人。年科级68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5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8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10元/人。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90元/人。年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590元/人。年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4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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