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告》相关规定,对本地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要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公告》落实到位。
可再生能源企业是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实现销售收入为支付的价款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三、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此前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得纳入即征即退范围。
四、要加强对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的管理,监督企业正确地进行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和会计核算。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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