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两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农村居民建房应纳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知晓度,提高建房农村居民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二)严格依法征收管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或经批准翻建住宅的,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非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的、占用耕地建设非自用住宅的,均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不得对农村居民摊派耕地占用税。
(三)地税机关直接征收。除地税机关及其征收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必须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四)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地税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进行契税纳税申报时,凡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为无住房的,可以将此次申报纳税的房屋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书面查询结果的有限期限为30天。
对个人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两税”减免管理
(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财农税〔2004〕789号)的规定,“两税”减免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税局审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房地产分析合并、房屋拆迁、房屋赠与的契税减免,以及农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等政策规定明确、易于把握的减免事项,实行即时审批;其余减免事项均由各级地税机关实行程序审批。
(二)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省地税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关于“两税”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五、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政策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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