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继续执行2012年的标准(厦国土房〔2011〕408号),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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