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十四项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中增值电信业务部分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