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本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车辆类型为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的中型、大型载客汽车。
三、在办理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时,减税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2号)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