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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沪财教[2012]42号
上海市财政局  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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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预算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市级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不包括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及其结余。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求,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县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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