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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2]6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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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的请示》(江地税发[201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粤地税函[2010]165号)中“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使用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在企业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各类符合上述条件的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使用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事先到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等相关备案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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