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籽油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茶叶籽油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为生产每吨茶叶籽油耗用14.51吨茶叶籽。
二、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