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比例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