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供水、供气(汽)合同按《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88)粤税三字第027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对供电合同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