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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青团联发〔2011〕63号
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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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地团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1〕76号)和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青团联发〔2011〕23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共青团工作,保证企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更好地发挥我省企业共青团组织在新青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企业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按照企业35岁以下青年职工工资总额0.5%左右的比例,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并随企业发展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由企业专项拨发。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团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如召开团代会、开展团的重点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团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二、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团的活动,主要范围是:

   (1)教育和培训团员、青工、入团积极分子;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青年示范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岗位能手等;

   (4)青年文明号创建;

    (5)其他相关团建活动。

  四、为确保团的经费的正常使用,发挥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各级团组织要帮助企业团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团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形成向上级团组织定期汇报机制。

  五、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系统内共青团组织,加强与地方团委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配合和支持地方团委做好企业共青团工作。

  六、各级团组织和相关部门要从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企业团组织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各地要依据《公司法》和本文件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落实,为企业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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