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4-28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四条 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申请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开具发票,收款方、付款方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七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其税务登记证件(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已纳入“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留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有效证件。

  1、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还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2、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权属证明。

  3、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资料。

  (二)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中签订的标明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还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3、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还应提供代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

  (四)完税凭证。

  第八条 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地税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开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不正确的要求代开申请人重新申请。

  对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或税收优惠、减免的代开申请,由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初审,须经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代开发票,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如确需核定征收税款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业务,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均应严格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第十条 除以下设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一)建筑业:

  1、主管地税机关行政辖区以外的单位纳税人:

  (1)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

  (2)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应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0.5%.

  (3)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不附征个人所得税,且总包方系青岛市辖区外单位纳税人、青岛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5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0.2%.

  (4)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应附征个人所得税,且总包方系青岛市辖区外单位纳税人、青岛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0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0.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0.2%.

  (5)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5%,个人所得税附征0.5%.

  2、主管地税机关行政辖区以外的个体纳税人:

  (1)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适用综合征收率3.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

  (2)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5.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2.5%.

  3、其他个人:

  适用综合征收率5.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0.06%,个人所得税附征2.5%.

  (二)交通运输业(含装卸、搬运):

  1、单位纳税人:

  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5.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5%.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4.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1.5%.

  (2)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含装卸、搬运),适用综合征收率4.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所得税附征率1.5%.

  3、其他个人:

  (1)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5.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个人所得税附征2.5%.

  (2)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含装卸、搬运),适用综合征收率4.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所得税附征率1.5%.

  (三)金融保险业(利息):

  1、单位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5.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

  2、个人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四)服务业:

  1、个人出租房屋:

  (1)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其中:房产税征收率4%.

  (2)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5.6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

  (3)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业用房,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12%.其中:房产税征收率12%.

  (4)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业用房,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18.7%.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房产税征收率12%,个人所得税附征0.5%,土地使用税征收率0.5%,印花税征收率0.1%.

  (5)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其中:房产税征收率4%.

  (6)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5.6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

  2、直销业务: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11666元以上(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3%.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8.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个人所得税附征3%.

  (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800元(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4)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3、个人提供临时劳务:

  (1)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

  (2)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4、其他财产租赁(不含汽车租赁):

  (1)单位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5.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

  (2)个体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8.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个人所得税附征3%.

  (3)其他个人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

  5、其他个人汽车租赁:

  适用综合征收率5.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按法定税率征收。

  6、其他个人提供咨询业务:

  (1)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14.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9%.

  (2)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五)销售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适用综合征收率9.15%(不含土地增值税)。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基金征收率0.0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3.5%,土地增值税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及各单位经过测算的结果进行核定征收。

  (六)除以上设定的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在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代开发票时,严格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准确界定其他个人按期纳税或按次纳税适用起征点。

  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连续或者继续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机具租赁、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劳务等。按次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

  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 代开发票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辖区外代开申请人能够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辖区外代开申请人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在代开发票同时予以核定征收。

  (二)辖区内单位纳税人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据实缴纳。

  (三)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性质的,在代开发票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代开发票申请,在代开申请人足额缴纳税款后,开具发票的地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摘要栏的内容要详细填写,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字样。发票联上必须加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也可在所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代开申请人一次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分次开具发票。

  地税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完税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未超出开票限额的,予以代开;超出开票限额代开的,必须在纳税人补缴税款后才能代开。

  第十五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重新开具的,代开申请人应当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开具发票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然后再如实重新开具发票。

  重新开具时,对于多缴的税款,由代开申请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对于应补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必须在代开申请人补税后方可开具。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发票联丢失的,付款方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缴纳税款的:

  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总包方、分包方应各自作为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

  总包方: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3、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时,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税机关审核上述资料,在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分包方: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总包人签订的合同;

  3、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地税机关审核上述资料,在确认纳税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二)地税机关委托总包方代征税款的:

  总包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3、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4、总包方完税凭证;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发票

  能够提供上述资料的,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时,总包方实行全额开票、差价计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发票,全额征税。

  分包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总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3、总包方开具的代征税款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地税机关委托发包方向总包方代征全部税款的:

  总包方:

  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3、发包发已经代征总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时,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证明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税机关审核上述资料,在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分包人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3、完税凭证;(发包方给总包方开具的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地税机关必须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该分包人与总包方存在分包关系且总包方已经按照全额缴纳税款后 ,才能对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只开具发票不再征收税款。

  地税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建筑业工程发票的总包方、分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该项工程已经缴纳营业税后方可代开发票。

  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或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再代开发票。

  第十八条 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代开发票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税款,全额代开发票,但代开申请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其它相应的资料:

  (一)涉及减去扣除项目的合同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扣除项目的正式发票或其他证明资料。

  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或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代开申请人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复印件;(大集中系统已经有的,可只当场审核,不留存复印件)

  (三)要求代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代开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要单独按照顺序存储。

  第二十一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发票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代开发票窗口人员按天整理,定期制作目录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集中装订建档,按照代开发票种类单独建档,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代开申请人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不按规定保管代开发票资料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关于统一直销行业直销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32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一览表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