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缴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文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