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以下简称替代种植企业)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文件要求的农产品,其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直接销售的,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三、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销售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将《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证书》、《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产品进口批准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凭证、相关部门核定的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数量、品种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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