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重庆水运业发展,促进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形成,支持重庆航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水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7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税的航运业务必须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合同;
(二)免税收入必须是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取得的收入。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并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重庆市航运交易所审核确认的《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航运收入明细表》;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三)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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