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辖的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进行网上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电子申报时,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申报模块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企业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进行次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尚未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再确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当年应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年度终了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对实际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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